现代灾害学认为,灾害是指由自然的或社会的原因造成的妨碍人的生存和社会发展的社会性事件。[1](P18)显然,从概念可以看出,灾害具有自然和社会两种属性,一方面它们不仅是自然和社会相互作用的产物;另一方面其影响和后果也是社会性的,对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具有多方面的影响。 一、明代自然灾害的概况 明代是一个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的朝代。邓云特先生曾言:“明代共历二百七十六年,而灾害之烦,则竟达一千零十一次之多,是诚旷古未有之记录也。计当时灾害最多者为水灾,共见一百九十六次;次为旱灾,共见一百七十四次;又次为地震,共见一百六十五次;再次为雹灾,共见一百十二次;更次为风灾,共见九十七次;复次为蝗灾,共见九十四次。此外歉饥九十三次;疫灾六十四次;霜雪之灾十六次,则其尤次焉者也。”[2](P30)当然,由于依据资料的不同和判定的标准不一,统计的数字也差异很大。笔者以明代两京、十三布政司为统计单位,对明代的主要灾害种类洪涝、旱灾、地震、雹灾、蝗灾、风沙、疫灾、霜雪灾害数量做一统计,列表如下: 由以上统计可知,明代全国八种灾害的总数为6199次,其中包括了一次灾害涉及两个或多个省区的情况,因此这一数字不免有些扩大,如果减去这些重复计算的灾害次数,明代这八种灾害的发生次数也不少于5700至5800次,而这一数字远远超过邓云特先生所得出的1011次。就各个灾种来说,洪涝、旱灾、地震三种灾害均超过了1000次,而洪涝灾害更是达到2000次之多,平均每年发生洪涝灾害达7次之多。就各省区来说,北直、南直、山西、山东、陕西、湖广、浙江、河南等省区灾害频繁,其中北直更是达到了惊人的1092次,平均每年发生灾害近4次。而有些单次灾害,波及面非常广,危害十分严重,如崇祯十四年(1641年)的疫灾波及217县,华北平原人口总死亡率在50~90%不等,江南地区为20~30%[3](P223-225),其状况惨不忍闻。当然,对古代自然灾害做统计是一件十分艰难的事情,笔者不敢说自己所做的统计完全符合明代自然灾害的实际情况,但至少能大体反映明代自然灾害的基本情况。 二、自然灾害造成明代人口的大量减少和大规模迁徙 在中国历史上,影响人口大量减少和大规模迁徙的因素有很多,战争和灾害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两种。相对而言,战争是短期性影响因素,而灾害则是较为长期性的因素。明代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朝代,加之政府荒政不力,故而造成了大量人口的死亡和大规模迁徙,严重影响着社会的发展。 明代自然灾害中人口损失数量是非常惊人的,关于这方面情况,史籍中有相当多的记载。尽管其中很多记载使用的是描述性语言,如“死者无算”、“死者甚众”、“死者遍野”、“死者相望”、“死者无数、“死者枕藉”等,但也有很多记载相当精确。如永乐六年冬十月戊寅,江西“广信府上饶县疫,民死者三千三百五十余户”[4](卷84,P1118)。若以户均最少三人计算,此次死亡人数当超过万人。正统九年冬至十年秋七月,浙江绍兴、宁波、台州三府“瘟疫大作,男妇死者三万四千余口”[5](卷131,P2606)。景泰六年五月初六日,“苏州地震,并常镇松江四府瘟疫,死者七万七千余人”[5](卷254,P5481)。成化八年秋七月,“南直隶、浙江大风雨,海水暴溢……扬州、苏州、松江、杭州、绍兴、嘉兴、宁波、湖州诸府州县,……溺死者二万八千四百七十余人”[6](卷106,P2074)。正德五年,“太平、宁国、安庆等府大水,溺死者二万三千余人”[7](卷67,P1467)。嘉靖三十四年十二月壬寅,山西、陕西、河南同时地震,“官吏、军民压死八十三万有奇”[8](卷30,P500)。万历三十一年八月,“福建泉州府等处大雨潦,海水暴涨,飓风骤作,淹死者万有余人”[9](卷387,P7274)。崇祯十五年九月,“河决开封,城陷,……士民湮溺死者数十万人”[10](卷15,P447)。以上所列自然灾害死亡人数均超过了万人,其中嘉靖三十四年大地震,死亡人数达到惊人的八十三万,这在历史上是非常罕见的。 至于明代的自然灾害到底造成了多少人伤亡,由于资料所限,恐怕难有一个准确的数字,但前人的研究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大致的情况。据曹树基先生统计,万历八年至十六年间,北直隶、山西、陕西、河南“四省死于灾荒和鼠疫的人口合计约为700万人”。而这一数字“约占当时全国总人口的4%。以4‰的年平均增长率计,要有10年时间才能恢复。晋、冀、豫三省人口大约损失了20%。大灾后人口可能出现补偿性增长,以10‰的年平均增长率计,需要18年的时间才能弥补这一损失。[11](P430)高建国先生统计认为,明代277年中,因自然灾害而死亡的总共有6274万人,年平均约22万人,其中旱灾导致约4165万人死亡,地震导致约878万人死亡,涝灾导致约709万人死亡,分别占因灾死亡人数的约66%、14%、11%。[12]人是社会生产的主体,大量人口的因灾死亡,势必对社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造成严重的影响。 自然灾害除了导致人口的大量减少之外,还促使人口的大规模流动。“15世纪末的干旱使得北方大批人口脱离土地成为流民,构成当时社会动荡的一个因素。17世纪开始的全国性大旱灾带来的社会震荡更为激烈。简略地说,这一次全国范围的大旱灾直接导致全国性的大蝗灾,也引发了波及差不多整个华北地区的鼠疫大流行。人口大量死亡,灾民大量离乡。”[13](P18)其中,正统年间,由于北直隶、山东、陕西和山西等省自然灾害明显增加,“递年逃来河南者将及二十万,尚有行勘未尽之数”,致使河南“食不足以给、地不足以容”[5](卷154,P3016)。流民大规模迁移导致封建国家对户籍失去了控制,到弘治四年(1491年),在籍人口比明初减少七百一十六万。[14](卷102,P2405)人民逃亡,田地抛荒,生产很难正常进行,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国家税收,而且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社会的安定秩序。 三、自然灾害严重破坏明代农业经济的发展 对社会经济的破坏,无疑是自然灾害影响中最为直接的方面之一。明代的中国依然是一个传统农业社会,农业是国民经济的主要产业,自然灾害无疑直接摧残了农业的发展。 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破坏主要表现之一就是冲毁农田、毁损禾稼,导致农业歉收或者绝收,从而引起粮食短缺,形成严重饥荒。在自然灾害中,对农业生产有较大影响的主要有洪涝、旱灾、蝗灾、雹灾,其中前三者影响最为严重。洪涝灾害是明代发生频率最高的灾种,加之其威胁区域又主要是江河中下游平原区,即农业、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因而其对农业生产的破坏十分严重。如宣德六年,顺天府固安县“六月淫雨,浑河水涨,冲决堤岸,淹没民田一千三百五顷有奇,禾稼无收”[15](卷84,P1938)。正统三年,山东济宁州、东平州、直隶徐州属县“七月中骤雨,河溢,……田亩禾稼,淹没无遗”[5](卷46,P887)。严重的旱灾也使禾稼枯槁,庄稼颗粒无收。如正统三年八月,湖广德安、黄州、岳州、荆州、武昌、汉阳六府“旱乾不雨,禾稼枯槁,秋成无望”[5](卷45,P876)。正统二年冬十月,直隶开州滑县、河南陕州灵宝县、湖广湘乡县“久旱不雨,苗稼灾伤”[5](卷35,P688)。“顺天等八府,自万历八年雨旸愆期,收成寡薄,至九年十年恒旸肆虐,禾苗尽槁,菽麦无收,穷困极矣。”[9](卷124,P2318)另外,蝗灾和雹灾也会严重损害禾稼的生长,如正统元年,直隶河间府静海县“四月蝗蝻遍野,田禾被伤,民拾草子充食”[5](卷19,P378)。 严重的自然灾害也导致了大量房屋损毁和大批牲畜的死亡,而大批牲畜的死亡则使灾后农业的生产和恢复缺乏必要的畜力。如景泰四年冬至五年六月,湖广衡州府所属一州八县,“雨雪连绵,兼以疠疫,……冻死牛三万六千七百八十五只。”[5](卷242,P5270)成化二年秋七月,山东兖州府、东阿峄二县“久雨,水涨,坏民居七百九十余所,溺死男妇百五十一口,牛驴等畜五百四十有奇”[6](卷32,P646)。正德六年八月,“辽东定辽左等二十五卫大疫,死者八千一百余人,牲畜亦数万”[7](卷78,P1713)。嘉靖二年六月,山东沂州郯县城大水,“漂牛畜六百余头只”[14](卷28,P777)。天启二年九月,陕西地震,“城垣震塌七千九百余丈,房屋震塌一万一千八百余间,牲畜塌死一万六千余只”[16](卷26,P1324)。 四、自然灾害为明代政治演进提供了重要契机 灾害在本质上是一种自然现象,但由于自汉代以来的“天人感应”思想和“灾异天遣”说的广泛影响,灾害与社会政治就有了密切的联系,灾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政治的演进。 在明代,“灾异天遣”说依然十分流行。因此,当严重的灾害危机发生后,明朝皇帝往往会采取下诏求言、赈灾、避殿、减膳、恤刑、祭神等措施,试图以此减轻灾害的破坏性或者避免灾害的再次发生。大臣们也很重视灾害,并利用这一特殊时机上疏言事以达到各种政治目的,或对皇帝提出建议,或对朝政提出批评,或对朝臣进行攻讦,或借灾害以自劾,涉及方面很多。如弘治八年十二月,“南京监察御史朱癐因灾异上疏,言修弭之道在勤圣学、广言路”[17](卷107,P1957)。万历十八年四月庚辰,“大学士申时行等因灾异陈言,请上亟举三事:一曰勤视朝以修圣政;二曰教元子以重国本;三曰恤刑狱以召和气”[9](卷222,P4136)。万历二十八年正月,山西巡按赵文炳“因火灾陈言极论矿税事”[9](卷343,P6358)。万历二十八年七月,保定巡抚汪应蛟“以畿内荒疫、旱蝗相继为虐,乞敕尽罢矿税”[9](卷349,P6552)。万历三十一年五月,宣府巡抚彭国光因地震陈言,“乞亟停矿税以安人心而应地德”[9](卷384,p7229)。万历十二年正月辛巳,“慈宁宫灾,诏百官修省。……山东道御史丁此吕因火灾条陈五事……并去故相居正之党,勿容充位”[9](卷145,P2700~2701)。万历十八年五月癸卯,“大学士王家屏因灾异自劾”[9](卷223,p4147)。万历二十四年三月,“吏部等衙门尚书孙丕扬等官各奏因灾乞赐罢免”[9](卷295,P5489)。诸如此类,不胜枚举。这些情况下,灾害就不仅仅是一种自然现象,而是兼有了政治资源或政治工具的性质,一些平时不方便或无法说的话或做的事,在灾害发生之后,在“天遣”的威权保护下,能够名正言顺地、大胆地说出来或做出来,故而为明代政治的演进提供了一种重要契机。 此外,自然灾害还影响着明代的社会政治稳定。如中国封建社会的其它朝代一样,明代的自然灾害往往诱发农民起义的发生,轻者造成社会动荡,影响着社会的政治稳定,重者推翻政权、改朝换代。在明代,灾害诱发农民起义的事情屡屡发生,无论是明初,还是明末。如永乐后期,山东等地“水旱相仍,民至剥树皮掘草根以食。老幼流移,颠踣道路,卖妻鬻子以求苟活”[8](卷164,P4436)。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山东爆发了唐赛儿起义,严重冲击了明政府的封建统治。明末农民大起义更是明显的例子。从万历初到明末农民起义前的五六十年间,陕西地区几乎无岁不灾,频繁而严重的自然灾害,造成了大量的饥民,加之明后期政治腐败,救荒不力,饥民为生存铤而走险,直至最后推翻明王朝的统治。这方面内容,学界论述较多,此不赘述。 五、自然灾害影响着明代一些地区社会风俗的形成和流传 在古代社会,人们对灾害原因和规律的认识非常肤浅,当自然灾害来临时,除积极救助之外,或借助于神灵以避之,或外逃乞讨以应之。在漫长的应对灾害的过程中,社会上逐渐形成了一些非常的风俗。如明代在山东、河南一带就流行有“打旱骨桩”(也叫“打旱骨椿”)习俗,明人杨循吉《蓬轩别记》记载:“河南、山东愚民,遭亢旱,辄指新葬尸骸为旱魃,必聚众发掘,磔烂以祷,名曰‘打旱骨桩’。沿习已久,奸诈往往藉以报私仇,孝子慈孙莫能御。以禳旱为名,愚民相煽而起,蚁集瓦合,固难禁也。”[18]《明史·张骥传》也载曰:“俗遇旱辄伐新癙冢墓,残其肢体,以为旱所由致,名曰打旱骨椿。”[8](卷172,P4591)此俗认为新葬尸骸会变成旱魃,会导致旱灾的发生,打碎新葬尸骨,则意味着消除了旱灾爆发的可能。正统十一年二月,巡抚山东大理寺右寺丞张骥上疏曰:“山东人,旱,即伐初葬者?墓,残其肢体,以为旱所由致,名曰打旱骨椿。此岂惟亵渎天地且摇人心,请严其禁。”[5](卷138,P2736)虽然明王朝已经下令禁止此风流行,实际上直到清代,这一旱时发墓磔骨的风俗在民间依然盛行。 另外,有些地区灾害频仍,连岁饥荒,灾年糊口已很勉强,积蓄之事更是无从谈起,加之对未来的无法预料,久而久之人们心中逐渐形成了一种今朝有酒今朝醉,只顾眼前,不事积藏,逃荒成习的状况。如明代中州地区,屡经战乱、灾荒,“闾阎不蓄积,乐岁则尽数粜卖以饰裘马,凶年则持筐箧携妻子逃徙趁食”[19](卷三·江北四省)。凤阳地区灾荒频仍,很多荒地无人耕种,人们却惯于外出乞食,逐渐形成了逃荒的风俗。据明人张瀚的《松窗梦语》记载,嘉靖年间他“尝往来淮、凤,一望皆红蓼白茅,大抵多不耕之地。间有耕者,又若天泽不时,非旱即涝,盖雨多则横潦弥漫,无处归束,无雨任其焦萎,救济无资,饥馑频仍,窘迫流徙,地广人稀,坐此故也”[20](卷4,P72)。当然,这些风俗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而逐渐消逝,但不可否认它们的形成和流传有着深刻的灾害背景。 总之,明代自然灾害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其影响是多方面的、巨大的,毫不夸张地说,明代的政治、经济、社会风俗等都或多或少地受自然灾害的影响,有些甚至深深地打上了自然灾害的烙印。 (声明:文章内容来源网络,非本站立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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